◇◇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针对肖传国代理律师的代理词的补充答辩书   本人方是民因肖传国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协和医 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此前已向法庭提交答辩书,在开庭后接 到原告肖传国代理律师的民事代理词,就该代理词补充答辩如下:   一.有关“原告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老师”是否失实。   (一)我方主张有证据支持,而原告没有证据能否定我证据的真实性。   美国纽约大学网站上公布的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纽约大学医学 院职称提升规定(第17页倒数第2段)、医学院泌尿系实验室介绍、纽约大学 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见证据2、3、10、11)均能证明“原告肖传国在纽 约大学担任全职老师”。这些证据表明:肖传国在2005年9月之前是纽约大学医 学院助理教授,2005年9月以后是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二职务均是全职 职务。   若原告认为我方提供的网络证据不实,则应当提供纽约大学或纽约大学医学 院出具的能反映其职务为兼职性质的证明或聘书,但是,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 据。   (二)原告的观点明显错误。   1.原告方称“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的证明可以证实, 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并在该院全职工作至今。原告被华中科技大学聘为教 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聘为首席科学家的事实,都充分证明,本案的原 告肖传国教授是在国内任全职教授的”。   (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是原告所在单位,该医院与原 告间有利害关系,其证明不可信。   从协和医院网站刊登涉嫌侵犯本人名誉的原告公开信的事实可看出,该院与 肖传国间存在利害关系、共同利益;难以想象愿意与肖传国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 协和医院会出具什么真实的“证明”。   (2)协和医院在2004年6月8日发布的新闻稿《夯实大平台 筑巢引金凤—— 协和医院以人才战略推动学科跨越式发展》在介绍对肖传国等人的引进时声称: “医院深刻体会到,在网络、通讯十分发达的今天,人才是否全日制地在医院工 作并不重要,关键是人才是否为我所用。” (http://www.hust.edu.cn/content/content_15134.html)由此可以推论肖传 国很可能并非“全日制地在医院工作”。   (3)能证明自己在国内工作的最直接证据是肖传国护照中的出入境记录, 而不是肖传国所在的医院的一纸证明。   (4)原告在2006年6月22日接受《新闻晨报》记者郭翔鹤采访时声称自己 “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即原告承认自己每年在华中科技大学的 工作时间不可能超过八个月,一年工作时间不到八个月的工作显然不是全职的工 作。   (5)协和医院证明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那么原告在美国是什么样的 身份?如果原告是美国公民,就没有资格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如果持美国绿卡, 则不可能回中国定居或在中国每年工作8个月。   (6)原告方说原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聘为首席科学家”,这 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不可能聘请某个人为本机关的“首 席科学家”。   肖传国是中国科技部组织实施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亦称973计划) 众多项目中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首席科学家。 根据科技部《973计划2006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和说明》,并无项目首席科学家必 须是国内全职教授的要求,反而规定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受聘于 大陆境内单位即可担任项目首席科学家 (http://168.160.194.4/htmledit/UploadFile/20061178232150.doc)。因此 肖传国担任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一事并不能证明其为国内全职教授。   (7)事实上,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的院士候选人》一文中并未否认原告 是被华中科技大学做为“全职教授”引进、在名义上担任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职教 授一事。本人质疑的是“一个人能否同时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所 以,即便原告能够证明他是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职教授,也不能证明本人所言失实。   2.原告方称“从被告提供的所谓证据12也证实:根据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 教员头衔章节一规则第73条规定,原告在纽约大学担任的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 职,该头衔不授于全职教授。为此,可以充分证明,原告并未在美国担任全职教 授”。   (1)原告在这里歪曲了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头衔章节一规则第73条规 定,该规定指出纽约大学的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职,但是并未规定“该头衔不 授于全职教授”。   (2)原告混淆了“永久教职”、“全职工作”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永久 教职”(也译为“终身教职”)对应的概念是“非永久教职”。“全职 (full-time)”对应的概念是“兼职(part-time)”。“非永久教职”不等于是 “兼职”。存在需全职工作的“非永久教职”,例如存在全职(full-time)工 作的临床副教授。   (3)我们强调:肖传国在纽约大学从事专职工作的依据之一是纽约大学的 如下规定:   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who have served as Assistant Professors at NYU or elsewhere……(译:临床副教授 的头衔应该授予那些曾经担任过纽约大学或其他地方的助理教授的全职教员)   3.原告方称“在《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并没有规定:参选中国科学 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而被告却在该文中故意歪曲事实,编 造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参选条件,以达到侵害原告名誉的目的”。   即便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是本人“编造”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参选条件,但 由于原告自称他在中国全职工作,符合该参选条件,因此本人“编造”中国科学 院院士的参选条件对原告没有影响,除非原告并非在中国全职工作,原告才需要 辩解没有这样的参选条件。   二.原告称“被告在该文中故意混淆简历和简介两个不同的事实”,试图说 明国内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的简介与肖传国自己给有关方面提交的简历没有关系。   如此辩解,是明显荒谬和可笑的。   (一)我方认同:“简历是当事人对自己工作学习生活经历的一个陈述,简 介是相关单位或媒体对某人的介绍”,但是,通常情况下,权威机构网站上公布 的简介是当事人自己提供,并经权威机构审核。   我们认为:简介源于简历,特别是在中国国家机关、基金会等权威机构及当 事人自己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简介肯定是基于当事人自行提供的简历而形成的。   若不是当事人提供简历、不基于当事人简历而发简介,难道是权威机构捏造 事实、自行为当事人编简介?如此的话,涉嫌编造失实材料侵犯当事人名誉的是 这些权威机构,而非方是民。   (二)原告律师说:“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被告所谓的证据均没有一份系原 告自己陈述的简历”,但事实却是:   2006年6月22日《新闻晨报》报道:“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 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就是说,肖传国承认给网址为www.ion.ac.cn 的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提供过“Publication”。   我方证据8的抬头显示:“这是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 的 HTML 档。Google在网路漫游时会自动将档案转换成 HTML 网页来储存……”。   我方证据8正文,不正是肖传国自己提供的简历吗?   若不是,则:   A是神经科学研究所不负责任地乱发布肖传国的简历。   或,   B是方是民和google公司同谋陷害肖传国、伪造证据8这google快照。   如此,则google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三)原告说:“试想,原告将自己的年龄多报一岁,少报一岁有什么实质 性的意义?”,而事实是: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者应符合《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二)申请当年1月1日 未满45周岁;……”。   可见,在2000年“原告将自己的年龄多报一岁,少报一岁”,能决定自己来 年能否再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而决不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三.我方说原告“竟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 了”,“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 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可见在 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均有事实依据。   (一)原告说“从未把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当作论文列入简历”,但我方证 据8即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www.ion.ac.cn)公布的肖传国的简历显 示:其“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项下的 第6、第7、第8、第9、第14、第16篇文章就是会议摘要。   在学术履历中,按惯例Publications一栏指的是论文和专著;如果要把摘要 放进去,必须另列条目,与论文分开,清楚地说明其为摘要,否则就会被认为是 在冒充论文。例如,美国名牌大学达特茅斯大学的学术履历书写指南中明确指出: “要避免把摘要和论文列在一起。要把摘要列在一个分开的部分。否则,它会给 人‘冒充’的印象。”(Avoid listing published abstracts in with papers. List Abstracts as aseparate section. Otherwise, it gives the impression of "padding.")(http://www.dartmouth.edu/~gradstdy/careers/services/vita.h tml)这与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中的如下说法相符:“教授 们一般是不把这种会议摘要当回事的,学生们因为发表的论文太少,在找工作时 有时候会把会议摘要也写入履历中,但是也会清清楚楚地写明那是会议摘要或会 议张贴,否则将被视为是捏造论文,是欺诈。”   (二)原告说“从原告自1989年至今已发表的90余篇论文中挑选举证15篇论 文可知,原告既没有将所谓文章摘要当作论文,更非被告所说‘文章太少’, ‘仅只4篇’等等。”   (1)原告“挑选举证15篇论文”,并不能用以否定他曾经在学术履历中将 文章摘要当作论文。   (2)原告“挑选举证15篇论文”,也不能用以证明本人说原告“文章太 少”、“仅只4篇”为失实。原告在此对我的文章做了断章取义的歪曲处理。本 人的原文为“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 有4篇”,即本人说的“仅有4篇”指的是截止到当时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英 文论文数量,并不包括原告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中文论文数量。   原告证据5显示的15篇文章中有9篇是中国国内刊物出版的文章(编号 4,5,6,7,8,10, 11,14,15),剩下的6篇中,1篇为在德文期刊上发表的综述文章 (编号2),1篇为今年1月份(即本人《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发表后) 才发表的(编号1),可见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恰恰证明了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 院士候选人》一文中所说的原告当时仅在国际期刊上发表了4篇论文是符合事实 的。   (3)因为英文是科学界的国际语言,所以,“国际期刊”应当是英文期刊。 例如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编辑部葛赵青、赵大良、刘杨著《也谈我国科技期刊的国 际化》一文中指出:“英语是世界通用的语言,尤其是在科技界,因此,科技期 刊国际化的做法应当首先考虑出英文版。世界上看不懂英文文献的科学家极少, 而大部分科学家却不懂中文。……很难想象,只在华人圈里流通的科技期刊能称 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期刊。”(http://www.cujs.com/web/zdl/qw/17.pdf)而原 告的证据5中,《中华医学杂志》、《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等国内中文刊物的名 称被翻译成英文或汉语拼音,中文论文的题目被翻译成英文,原告就拿来冒充在 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这实际上是在伪造证据欺骗法庭。   (三)原告说其“从原告论文所获得‘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 及被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L,S UROLOGY所采用,可充分证明被告文 中的认为系不实之词,没有事实依据。”   (1)原告说其“论文所获得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但没有 出示该论文及其获奖证明的原件及翻译文件,我方不认可。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曾 经有论文被评为“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   (2)原告说其论文“被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L`S UROLOGY所采 用”,但没有提供该书相关章节的翻译件。原告仅仅将英文资料节录翻译为: “肖(1999)报告了一个巧妙的人工建立的‘皮肤-中枢-膀胱’反射弧。这个新 的反射通道能在脊髓损伤后启动排尿而不伴有逼尿肌-尿道括约肌协同失调……” 这个翻译与原文严重不符。经核对原文,文中指出实验是肖和德格罗特做的,并 非肖一人所为,原告在翻译中删去合作者的名字,夸大了自己的贡献;原文介绍 的是一个猫的实验,而不是临床试验;原文并无“巧妙的”这种用语,原告通过 添加这一“巧妙的”评价,拔高了原文的评价。总之,这又是一个欺骗法庭的伪 证。   (3)CAMPBELL`S UROLOGY是一部长达4000页的综述著作,提及了有关泌尿 学的各项研究进展,在该书第26章有一小段引用了原告在1999年与德格罗特合作 发表的一篇用猫做实验的论文,但这只是该章节引用的600多篇文献中的一篇, 并不突出。这也就是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访谈中所说的“最多在某一篇 综述文章里提了一下其工作”。   (4)CAMPBELL`S UROLOGY一书中并无“肖氏反射弧”、“肖氏术”之类的 说法,因此并不能用以说明这类说法得到国际公认。   (四)我方证据1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编号2006423号检索 报告可支持我文中“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 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 的)”内容。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编号2006423号检索报告显示:   “被检索人:肖传国   检索时段:1989-2006年5月   检索内容:   《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检索结果:   数据库 1989-2006年5月   SCI(收) 8篇   SCI(引) 17次   CSCD(收) 27篇   CSCD(引) 4次   (详见附件)”。   研究检索报告附件后,发现:   (1)SCI检索结果中有1篇是今年发表的(第1篇,注明JAN 2006,即2006年 1月)。 (2)有3篇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张贴摘要(注明Suppl.,即增刊),不是 论文(第4、5、8篇)。   (3)SCI引17次中,有8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9次是别人引用;他 人的引用中至少有一次是质疑他的(见我方证据14)。   (4)CSCD引用4次中,有2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2次是别人引用。   结论:肖传国2006年前论文被SCI收录4篇,这些论文被他人引用过9次。   我文中说“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 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 正是依据该SCI检索结果。   四.原告认为:被告评价“肖氏反射弧”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构成恶 意诬蔑和诽谤。对此,我方反驳如下。   (一)原告说,“从卫生部规划教材《外科学》第四版P55,第五版P53,第 六版P51清楚载明: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手术,肖氏神经反射弧) 系原告长期实验而创建,得到国家及医学界的认可,同时作为高等医学院校的教 材成了医科学生的指导。”   工作成果被某些教材引用代表着工作成果被某些教材的编辑者认可,而不能 推论出“得到国家及医学界的认可”。何况,原告所指《外科学》一书的主编裘 法祖为肖传国的导师,吴在德为肖传国的同门师长,他们对自己的学生、师弟的 工作的评价缺乏客观中立,更不能代表“国家及医学界的认可”。他们将一个至 少在学术界还有争议的说法做为事实写进教材中,本身就是错误的。   (二)原告说:“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先后于 1994、1999年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获得《科学技术 成果鉴定证书》,同时获得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的一等奖,中国高 校科学技奖励委员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一等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1)这些鉴定、奖励与“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有关,但是并没 有提到“肖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的说明是原告擅加的,可见“肖氏 反射弧”的提法并未被评委所认可。   (2)获得某项鉴定、某项奖励并不代表着被学术界公认。有许多曾获得鉴 定、奖励的成果最终被证明是欺诈的或是不应被给予如此高评价奖励的。正如本 人在《如何识别假科学新闻——2006年3月16日在东亚地区科技记者研修班的讲 座》中指出的:“不正常的渠道是开一个学术鉴定会或听证会来认定一项成果, 这大概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一项成果出来了,就召集一批专家来鉴定,这些专家 有的是假的,也有的是真的,甚至是很大的专家,院士之类的。这种鉴定会不具 有透明性,学术界的其他人不知道是究竟怎么鉴定的,不知道具体的内容,本来 就不该去承认它。更何况这种鉴定会还涉及到很复杂的人际关系的问题,只找一 些和自己关系好的专家来鉴定,甚至是花钱就可以买来鉴定结果。所以对那些号 称经过专家鉴定的成果,我们也不应该轻信。”   (3)对肖传国的成果及理论,有关的鉴定意见(见原告证据七之二、之六) 最后写的是:   (a)1999年3月17日: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加强基础研 究。   (b)2004年8月28日:建议尽快推广应用,并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   由此可见该鉴定意见认为肖传国的成果“缺乏必要的基础研究”,还未得到 “推广应用”,也就是还未得到学术界的公认。   (三)没有证据原件证明原告自称的其“发明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 弧获得251万美元NIH基金的资助,同时NIH专家组认为:原告的发明是原始创新, 令人兴奋并具有重要的临床应用价值的发明”属实。   原告应出示NIH专家组评价的原文。鉴于原告连CAMPBELL`S UROLOGY这种公 开著作中的评价都敢篡改、伪造,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NIH专家组”的鉴定也 很可能是篡改、伪造的。如果已是被认定的发明,还需要什么“资助”研究?研 究基金资助的是有些希望但还没有实现的研究。   若肖传国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真是“令人兴奋并具有重要的 临床应用价值”,那为什么美国机构不推广应用该“弧”?特别是在美国机构为 肖传国的研究已经资助了“251万美元NIH基金”的情况下。   (四)原告称:“由此可见,原告发明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 氏反射弧)是得到国家、医学界及国际认可的科学发明。被告文章中对原告的恶 意诬蔑和诽谤,严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   原告并没有出示任何经得起推敲的证据证明原告的研究成果“得到国家、医 学界及国际认可”,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肖氏反射弧”的提法得到“得到国家、 医学界及国际认可”。相反地:   (1)一个科研人员的成就体现在其论文的发表情况和被他人引用的情况。 肖传国论文被SCI收录的低数量,肖传国论文被他人引用的低数量,均不能体现 出什么“公认”。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为什么仍有学者在国际学术期刊上质疑肖传国的 理论?(被告证据14:《评肖传国等人<一种用于脊髓损伤后可控排尿的人工躯 体-中枢神经系统自主反射途径:15名患者的初步研究结果>》,美国《泌尿学 杂志》2004年6月号第171卷第2387-2388页)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为什么在学者质疑肖传国理论后肖传国没有发表 文章予以回复?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为什么鉴定组专家仍希望肖传国加强基础研究?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是不是意味着由肖传国负责的本应于2008年结束 研究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已经完成?   (2) 从肖传国工作的极低的推广应用率,也不能体现出什么“公认”。   肖传国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 重要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 况且早在1999年3月肖传国就被给予“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 的期望。但是连肖传国本人也承认,其手术方法只有他本人及其团队才能掌握, 并未得到推广,归咎于国内地市以下医院条件和水平均较差、大医院各科室由于 利益因素不愿互相合作、他人无法掌握其手术方法等无法证实的因素(肖传国 《关于肖传国人工反射弧手术在国内外推广应用情况》 http://www.rainbowplan.org/bbs/topic.php?topic=37804&select=&forum=1)。   (3)肖传国在国内、国际学术团体的任职情况、学术地位,也不能体现出 什么“公认”。   我方没有查询到肖传国在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会担任什么职务(会员当然 不算职务/截至2005年9月)。   肖传国简介上说的“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会员”,不是高 学术地位的头衔。   而且我预测肖传国根本拿不出美国NIH发给肖的(被告证据4、5、6、16、18 等肖传国简介所述的)“美国NIH和外科麻醉创伤(SAT)组顾问”的聘书。   (五)有关“国际公认”和“自吹自擂”的我方主要观点。   我文写的是:“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 (xiao's reflex arc),结果都是零。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 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 一次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题目。可见,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 人的自吹自擂”。   1.我证据20、21、22、23、24、26即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 图书馆网站、google.com网站上的检索结果可以支持我2005年9月18日写作的 《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中涉及检索结果的内容属实。   2.倘若“肖氏反射弧”(xiao's reflex arc)是国际公认,那么为什么在 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没有“xiao's reflex arc”检 索结果?   3.从我证据36即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上对“肖氏”的检索 结果可推断出“肖氏反射弧”不是中国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   这未经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肖氏术”或“肖氏反射弧”, 显然是国内也不公认,又谈何“国际公认”?   4.我证据26显示肖传国在自己主持的学术会议上宣读以“Xiao's Procedure”(肖氏术)为题目关键词的论文,除此之外,通过各种网络检索工 具,没有检索到“xiao's reflex arc”及“xiao's procedure”(截至2005年9 月18日)。   只是自己在学术会议上宣传自己提出的“xiao's procedure”,而未见他人 在学术会议上提及“xiao's procedure”,这难道不是自吹自擂吗?   五.有关国际奖项。   原告声称:“关于被告文章中认为原告自称所得的两个国际奖是所谓一个是 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一个虽然系大奖但没有找到原告的 名字。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文章中的不实之词的依据,而原告提供的证 据证明Jack Japides奖根本不是什么‘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 奖’,而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该奖的获得者均系国 际知名的学者,而且原告是二十年来唯一获得两次特等奖者。其二,原告提供美 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证明原告系该奖的获得者,尽管被告称未找到原告的名字, 但不能因为被告在网上未找到,就认为原告没有得奖,显然被告的文章中关于原 告获奖情况是失实的。”   我方反驳如下。   (一)原告说自己“提供的证据证明Jack Japides奖根本不是什么很容易获 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而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 最高奖,该奖的获得者均系国际知名的学者,而且原告是二十年来唯一获得两次 特等奖者”。   (1)肖传国持有的相关奖英文原文是:   "Jack Lapides Essay Contest   Established in 1984   Urodynamic and Neurourology Research   Grand Prize Winner",   中文翻译为:   "Jack Lapides短文竞赛   始于1984年   泌尿动力学与神经泌尿学研究   特等奖"   可见该奖就是我文中所说的“摘要竞赛奖”。   (2)原告声称这“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该奖 的获得者均系国际知名的学者”,那么请问:   这是哪个基金会发的奖、该基金会的网址在哪?假设“独立基金会”存在的 话,该基金会若知名到能够颁发“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为什么连自己 “独立基金会”的网站也没有?   有什么证据证明这是“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为什么美国泌尿学会 的网站列出了许多奖项名单,却不列这个“最高奖”?   都有哪个国际知名的学者获得了这个奖?   (3)7月7日庭审时原告出示一位叫"Diokno"的人于2005年9月26日写给中国 科学院的英文信的复印件文件后,原告说,这些文件不作证据使用,仅供法庭参 考。   我方否定那些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理由:   1.写给中国科学院的信怎么跑到肖传国手中?证据来源明显不合法。   2.那文件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   3.没有提供全文的中文翻译件,仅仅是小部分内容的节录翻译。   4.若是境外证据,则需要认证、公证。   5.我们无法知道“Diokno”是否实有其人,与肖传国是什么关系,是否有 资格来做证明。   (二)原告声称:“原告提供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证明原告系该奖的获 得者,尽管被告称未找到原告的名字,但不能因为被告在网上未找到,就认为原 告没有得奖,显然被告的文章中关于原告获奖情况是失实的。”   如此举证,有指鹿为马之嫌。   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的院士候选人》文中根本就没有提到原告证明他获得 的“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说的只是“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 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肖传国在其简介中声称自己获得美 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但是在该奖获奖名单中,并无肖传国的名字。原告并没 有出示证据证明他获得过该奖。他出示的证据六之三“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 与本案无关。   顺便说一下, “美国泌尿学会Pfzier学者奖”并非什么大奖,根据美国泌 尿学会网站的介绍,它实际上是一份由Pfizer公司提供的培训奖学金 (http://www.auanet.org/fellowship/)。   六、原告认为“被告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及《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 士越选越滥》一文中运用大量不实之词及侮辱性言辞点名指责原告”,对此,我 方再次申明:   (一)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及《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 中的陈述均有事实依据、没有任何不实之词。为支持我的主张,我已经提供了36 个证据。我提交的36个证据正是我言论、文章的事实依据。原告方拒绝对我方证 据进行质证,正是因为原告无法否定被告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法否定我方证据 的证明力。   (二)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访谈及《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 中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辞。若原告方认为存在“侮辱性言辞”,应当指出哪些 词汇是“侮辱性言辞”。注意,贬义词不等于“侮辱性言辞”。   (三)《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章标题“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 越选越滥”是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转摘《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 人》一文时更改的,该标题与我无关,且该标题也没有侮辱性言辞。   (四)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中没有提及“肖传国”,因此,该在 线访谈没有点名批评原告。   七、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是民于2005年9月14日在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 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活动中,发表 不实之词,恶意诽谤原告在研究成果上自吹自擂。有意诽谤原告在研究成果上自 我吹嘘,严重侵害了原告肖传国的名誉权”,对此,我方申明:   (一)我的言论、文章没有丝毫恶意。我是出于促进学术规范及对我国增选 院士工作的关心与爱护而发表相关言论和作品。   从言论、文章的效果上看,我的揭发言论起到了应有的警戒作用,在一定程 度上遏制了海外归国人员冒用头衔、编造履历、夸大成果等不端行为,效果是良 好的,且明显有益于祖国科学事业健康发展。   原告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的言论、文章出于恶意;也没有什么事实而推断 出我恶意的存在。   (二)有关是否“侵害了原告肖传国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认 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 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本案情况是:   1.肖传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社会公众对肖传国的社会评价已降低。   本案中肖传国提供的二个证人以传言的方式证明有两人曾询问肖传国是否欺 诈,但没有陈述两人给予肖传国以较低的社会评价。   肖传国参选院士落选的事实,只能说明其不是2005年院士候选人中的优秀者、 其学术水平在2005年并不被广大院士认可为能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水平。落选的 事实,不能推论出公众对肖传国的评价降低。   总之,肖传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确有其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存在。   2.我的行为不违法。   我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   (1)我依据公开信息发表评论及批评文章是中国宪法赋予我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 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而我的评论及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均是真实的。   3.我的行为与肖传国受“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即便有证据证明社会公众对肖传国的社会评价已降低,但是,该“损害事实” 与我的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我的行为无非是告诉公众我所发现的有关肖传国的事实并给予自己的评论。   4.我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5.我行为根本不构成侵权,有关“严重侵害了原告肖传国的名誉权”更是 无从谈起。   八.有关“肖传国未能评上院士,且名誉已无法挽回,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院士是各个领域的专家、权威,不会轻易受到不实言论的蒙骗,对学 术问题最有判断能力。如果是因为我的揭发、批评导致肖传国未能评上院士,则 恰恰证明我的揭发、批评有根有据、合情合理,被广大院士所认可。   (二)如果人们对肖传国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主要是基于如下客观事实:   1.多个国内权威机构网站公布肖传国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其中,我 证据4、5、6显示其“2000年至今”担任该副教授职务,我证据8、9、16显示其 2001年起担任该副教授职务,但事实是肖传国从来也不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在2005年9月之前他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之后是临床副教授(见我证据2、 10、11、12)。   2.中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www.973.gov.cn)公布肖传国获 得“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见我证据17),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 研究所网站(www.ion.ac.cn)公布肖传国获得“2000: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 Achievement Award”(见我证据8、9),而事实是“虽然(美国 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肖传 国)的名字”(见我证据19、20)。   3.多个国内权威机构网站公布肖传国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见我 证据17),而事实是,肖传国获得的是一个“短文竞赛奖”,肖传国没有提供证 据说明这个短文竞赛奖为什么是“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   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www.ion.ac.cn)公布肖传国获得 “2003: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 Jack Lapides Grand Prize Award” (见我证据8、9),而肖传国于7月7日庭审时又改称Jack Lapides是“Jack Lapides基金委”发的,而不是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美国泌尿学 会)发的了。   同样难以解释:被肖传国称做颁发“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的“Jack Lapides基金委”竟然公开信息甚少。我方在互联网上没有查询到“Jack Lapides基金委”的网站。   4.肖传国论文被SCI、CSCD收录甚少、且引用率很低(见证据13),且“肖 氏反射弧”或“肖氏术”并没有被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科学技术 名词(见证据36),而相关的宣传却是“在国际上首次提出并证实‘人工建立体 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这一神经科学新概念”、“肖传国提出国际公认的‘肖 氏反射弧’原理——这是外科领域里仅有的几项以中国人姓氏命名的手术原 理”……   (三)肖传国未被评上院士,而:   肖传国“医德高尚”(1999年成果通过后仍严谨行医而不急于推广应用,即 便有200万中国人的呼唤)、“为我国医学界作出杰出贡献”(不屑于学术职务 而未担任中华医学会等专业学术职务、不屑于论文引用率高而欣慰于他人极少引 用肖论文)、“潜心学术”(曾任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偶尔履行湖北省 知识分子联谊会第2届理事职务)、“无私的奉献于医学事业”(控制至少2700 万科研经费)、“成功建立获得国内外公认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老人太保守而未将肖氏反射弧或术审定、老美 不长眼而导致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未收录肖氏反射弧或肖氏术)、“为截瘫 病人和先天性脊柱裂病人解决最困难的大小便失控问题”(几十位或二百余患者 充分信任肖氏,心甘情愿地充当“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 目的人体试验品)、“为我国泌尿学科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肖传国三字肯 定将名扬海内外),可见:   肖传国未被评上院士是因为2005年国内没有学习“八荣八耻”。   (四)挽回名誉的办法。   原告律师说“肖传国……名誉已无法挽回”,是不对的。   我们认为肖传国完全可以挽回名誉,做法如下:   1.让纽约大学医学院补发给肖传国自2001年起即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的聘书,更新相关网络信息,并就网站信息未及时更新事宜公开道歉。   2.让美国泌尿学会补发给肖传国2000年度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的证书, 更新相关网络信息,并就网站信息未及时更新事宜公开道歉。   3.让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肖氏反射弧”等“肖氏”名 词,更新相关网络信息,并就网站信息未能在2005年9月公布“肖氏反射弧”、 “肖氏术”科技名词事宜而公开道歉。   4.让中华医学会和美国泌尿学会承认“Jack Lapides短文竞赛奖”是国际 神经泌外最高奖。   5.让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就2005年9月未能及时收录肖传国众多论文事宜而 公开道歉。   6.让中华医学会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发表共同声明,声明“肖氏”理论确属 创新而与下列前人工作无关:   动物实验   1907年  澳大利亚的Basil Kilvington 提出通过神经搭桥(crossover) 取得神经再生的理论。他在狗身上进行了实验,将支配下肢的神经切断后的近端 与供应直肠及膀胱的神经的外周端吻合。   1935年  Trumble将狗的腹壁下神经的近端与盆神经(支配膀胱)的远端 吻合。   1939年  Ottaviani和Binotto将狗的闭孔神经与膀胱逼尿肌神经吻合。   1968年-1972年  Carlsson 和Sundin将猫的腹侧及背侧腰神经根与骶神 经根吻合,取得了猫的排尿反射。   1985-1986年  Vorstman等将猫的腰神经根与不同的骶神经根吻合。   人体实验   1907年  Kilvington将一截瘫病人的胸神经与骶神经吻合。   1912年  Frazier和Mills在JAMA上载文报道将一截瘫病人腰神经根与骶神 经根吻合。   7.让新闻报道“开展对反射弧的基础研究和多学科临床应用研究,不仅可 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极大地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和自立能力,能节省大量医疗与人力资源”兑现,即在公认的“肖氏”理论指导 下,真正解决了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而不是“可解决”。   如此这般,肖传国的名誉肯定能够挽回。但是,挽回其名誉的这些事,和我 确无任何关系。   九.强调一下:   (一)我在文章中并未否认“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的存在,而是 否认国际上有“肖氏反射弧”、“肖氏术”的说法,因为用人名命名某个概念、 手术,是一种很高的荣誉。但是原告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国际上有“肖氏反 射弧”、“肖氏术”的说法。   (二)众所周知,“方舟子”是本人的唯一笔名,本人从来不用其他笔名发 表文章。新语丝中华文化社主办的新语丝网站上发表的文章,除相关诉讼文件及 标明作者为方舟子的文章是我写的外,其他文章均不是我写的,文责不应由我来 负。原告方指控我“在其主办的‘新语丝’网站上发表多篇文章,继续肆意诋毁 原告肖传国”,显然是意图把他人的文章都栽到我的头上。   (三)肖传国在网上发表的《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 开信》一文(证据31)才真正是在对我进行肆意诋毁,本人保留反诉的权利。   (四)若我代理律师当庭陈述与本答辩书陈述不一致,则以本答辩书陈述为 准。   方是民   2006年7月17日 (XYS2006071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